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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自行比照评定。
开心就好
小孩一般都会判给有抚养,教育能力的一方
如果你有特殊情况可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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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一般判给对其教育、成长有力的一方,而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冰雪凝聚
⒈3周岁以内的给母亲。
⒉然后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夫妻双方的意愿。
⒊要是孩子已10岁后就叫孩子自己选。
A-王浩然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内是指儿童需要母亲喂奶的时期。哺乳期为多长,法律未做规定,依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是指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应当判决由女方抚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医学表明哺乳对婴儿良好的身心发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这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具体要求。但是,原则并不排除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根据该规定,虽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但如果随父方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应当判决该子女随母方生活。
(2)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即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何方生活的问题,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决定。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生活,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进行。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在由夫妻达成的抚养子女的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应予以纠正。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依法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第4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还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毕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而且抚养问题直接关涉到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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