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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分居都可以作为双方离婚的依据的。造成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才是关键。该问题中,双方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不能认定为感情不和。
同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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