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
可以离婚 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从你的叙述来看彩礼不能要回除非导致他离婚后生活困难
Quinn.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协议离婚,两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小孩抚养问题及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后即可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通常是在双方不能就离婚、小孩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时候采取的方式,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你可以自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大海
没什么大事,两个人走到这一部很不容易要好好珍惜,他错的时候你批评批评他,改了就好了。
程春林
bqoa也说得太轻巧了吧。估计也是个未婚者!你这叫幻想!什么叫珍惜?!一味的容忍?!还是默默地接受一切背叛或不背叛的事实?!批评批评?!批评了就会改了?!改了就好了?!秉性难移知道吗?!
ゼ落v叶
曾经有过感情一时间怎么会忘掉的一干二净,难免的。
在一起了 ,就找自己的幸福,几乎每一个男人都不会在一个女人身上用心思的。再换一个也就这么回事。就这样吧。
ly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协议离婚,两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小孩抚养问题及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后即可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通常是在双方不能就离婚、小孩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时候采取的方式,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你可以自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但是起诉离婚必须法院要叛离必须是感情破裂,什么是感情破裂呢?
法院一般是这么认定的
离婚诉讼案件,离婚当事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庭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于该类情形,举证是难点,特别是对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举证更难,因为此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证据一般局限于照片、通信、证人等,举证技巧十分关键。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重点是“屡教不改”,仅仅是一次吸毒或曾经赌博,很难判决离婚,因此举证技巧很重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不包括因为工作和就医原因分居的,仅仅指的是因为感情不合的原因分居的。怎么才能认定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呢?要考察分居之前的夫妻矛盾,分居前是否闹离婚或起诉离婚、是否签订分居协议、是否有证人证言,离婚当事人要有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原因,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不固定性和不严格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下面列举情形的并不是唯一和绝对的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以及司法实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指的是: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失踪两年,但是未经依法宣告失踪的,能够判决离婚,本律师的理解是,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已经失踪满二年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不能发生性行为,不是性不和谐,也不是男性早泻等,而是医学上指的根本性的不能发生性行为且久治不渝或难以治愈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个标准很宽泛,司法实践很难掌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这类案件存在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安排精神病一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不能因为离婚而让精神病患者至于无人照管的境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既保护一方的离婚权利,又要照顾弱者的生活。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目前法律尚无具体解释,怎么才算是欺骗和弄虚作假,本律师的理解是,在另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一方弄虚作假或欺骗性的领取结婚证,或者有其他重大欺诈行为骗取结婚的。对于仅仅是虚假表示自己有多少财产、或是某某职业,能否认定是欺骗领取结婚证,这有待商榷,本律师认为这很难构成本条规定的欺骗等。还有很多类似情形,比如一方隐瞒婚史、隐瞒病史、隐瞒学历、隐瞒家庭成员等等,这些情形都可以归结进来,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单一情形很难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有不少年轻人,仓促领取结婚证,在举办婚礼前就发生矛盾,决意离婚,此时,因为双方没有同居,判决离婚对双方伤害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会判决离婚。
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情形已经很少发生,只有在偏远的农村偶有发生。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陋习,坚决要摒弃,对于已经生活多年的夫妻,要慎重处理,不可仓促判决离婚。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该条所在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依然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参照适用,但是有的法官并没有严格的、完全参照适用,造成了适用法律的不统
一,遇到这中情形,离婚当事人要掌握技巧,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一方与他人通奸,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新的婚姻法对通奸行为并没有做出规定,该条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与新的婚姻法存在不一致性,因此法院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毕竟通奸不同于同居和重婚,新的婚姻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故将其排除在外,而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又将“通奸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本律师认为,对于存在这一情形的,司法实践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其他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条参照适用,不是充分必要条件,结合其它夫妻矛盾来认定其感情是否破裂。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其中“长刑期”,法律尚无明确界定,一般的理解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过失犯罪的,一般不适用本条司法解;其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我的理解是指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配偶的亲属朋友)等罪行
所以仅凭你丈夫很别的女人喝酒,根本不能认定感情破裂,如果起诉到法院以现在你说的理由法院绝对不会准予离婚的
编辑
离婚只有两种途径:
一是去民政办离,
二是去法院离,去民政办离的前提是你们双方都同间离婚即协商离婚,而今女方要求同意,你不同意,这样的话她只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后会根据审理情况即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判决你们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离婚与否全在法院.要说明一下的是:女方怀孕和哺乳期间,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除外.如果你坚持不同意离婚,你必须尽量向法院举证证明你对女方仍有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果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也应尽力向法官阐述你们的感情仍在,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不同意离婚,争取法官的同情和理解,这样你才有可能争取到不离婚的判决.当然,法官也会对你们进行调解,法院也是以能不离就不离为调解目的的.
贪仙
她离婚的话 有什么途径?
: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原告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你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补充:主要是她家里父母的问题, 我想拖下去,
:按你们实际情况,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现在问的是 离婚的话她有什么途径?
:答案同上。原则上是分割共同财产,婚后获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
我需要赔偿什么之类的
:你没有过错,不必赔偿。
H.H
1女方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的有几种情况:1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过审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似乎不能成立,因为根据你的情况还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另外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前会先行调解。)2符合婚姻法支持离婚的法定事由:(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以上情形需要看是否具备。不具备法院不与支持,即使具备法院也会现行调解。
2另外对于女方有孕在身,法院判决离婚会更慎重,除非男方有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严重情形,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3对于赔偿,离婚 案件中一般以有无过错进行判定。如双方皆无过错那么就只是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双方无过错的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父亲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补充:如果是女方有过错申请离婚,那么法院考虑到照顾无过错方,如果确实判定双方感情破裂应支持离婚请求。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你赔偿女方了,而是你可以多分共同财产。
钢哥
她离婚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你坚持不离的话,法院可能不会判离婚,(而且女方怀孕)六个月以后她可以再起诉,一般第二次法院就会判离婚,你不需要赔偿什么,如果你们有婚内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就是平分。我不知道你说的她家里父母的问题是什么意思,只能回答这么多。
蓝色妖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在此限制。
所以,你的妻子可以提出离婚,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然你们也可以协议离婚
你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你没有过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永良@中微信通
她可以协议 不行的话可以起诉离婚
如果你没有过错 比如同居 家庭暴力 就不用赔偿
法官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 一般一审不会判离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8度的正解~~ 你有没有什么出轨的举动? 不然法定的 没有什么要赔的~~~
她希望你多些钱没什么不对的啊 照顾她不是你的职责嘛~~ 才结婚那么点时间 好好谈谈 多哄哄吧~~ 既然有钱的男人她不要 最后还是选择了你 说明钱对她也不是最重要的东西~~~
PS: 抚养责任是免不了的~~ 无论对方父母什么态度 现在离婚对她肯定是不上算的 因此 我觉得人家也不象是那种贪财又不负责的人 再思量吧~~~
蓝若棂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赔偿谈不上!双方共有财产需要法院判!孩子打掉!谁先提出的离婚!谁先提出仲裁都是问题与麻烦的多少!
不想损失惨重立即询问律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必要拖!结婚前你就应该有心理准备....!拖着对双方都不好,也会引导人生与生活的变轨!
没了!
夏&之星
她没有理由锕,
你想想看,
你是否一直都在本本分分的尽丈夫的责任呢?
小吵小闹没什么,
如果是女方家庭原因还好,
如果是她对你没感情的话...
现在孩子都有了,
你跟她好好谈谈吧`
祝福你哦~~
补充:
身正不怕影子斜.
只要没让他们有什么证据,
他们是没资格向你要补偿的.
双儿哥哥
如果她坚持要离婚的话,一般途径:
1.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决离婚;
2.协商离婚;
3.夫妻分居两年,可以要求法庭判决离婚。(这是提起诉讼的一种方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但是由于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必然涉及一个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一般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判决,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关于抚养权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确定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ariel 辉达发电机
她不给钱你可以拒绝让她看孩子啊,不让她看孩子。如果孩子一直由你抚养,以后她想更改抚养权也是要有理由的,一个是孩子自己要求,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孩子跟你对孩子不利,如果没有我想不会是她想要就能要回去的。有什么问题趁早解决,否则以后更麻烦
太极八卦
你们的孩子有多大了?你说的呢有点简单,她拒绝抚养费,如果你们离婚协议上写了,那她是必须要付的,如果没写就只能你们私下解决了,不行就上法院了。如果以后她想要孩子是要经过法院的, 这又回到我的第一句话了,如果孩子喜欢和你在一起,那法院是会按孩子的意思去做的。还有一点就是,法院还会看你们两人的经济能力,法院会选能力强的一方。还有就是你即然有了这种想法,那你就对孩子好一点,多关心一点孩子生活起居学习上的事情,别家中有老人孩子要过来了,但又不去管,全部落在老人的肩上。那样对孩子是不负责的做法。本来离婚对孩子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伤害,离开了妈妈已经是一种缺陷了。还有,就是如果孩子跟你生活得很好,我想一般妈妈是不会再来要的,只要她来看孩子时你不要为难她,你们是会找到各自的幸福和生活方式的。
微微一笑很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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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
(二)判归母亲的七大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优利条件有: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10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诉讼中所要准备的证据有: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惩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挛童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外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判归父亲的八项指标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优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10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诉讼中所要准备的证据有: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惩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挛童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外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程春林
创世纪: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接。
创世纪:你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
不要轻言离婚!!!
即使生命结束,但爱会长存。古往今来,爱情的力量什么时候被我们小觑过。直到今天,我们对爱情的渴望,依旧以不同的版本 和各种各样的演绎方式努力地传承着。
到底是什么神秘的力量能让我们痴迷的投向一个人的怀抱,又有什么使我们远离一个人的怀抱?
根据统计学调研:人们选择的伴侣跟他们有很多相像的地方,但有时也会挑一些和他们可以互补的对象,例如习惯主动的 人会找被动的人,外向的也乐于寻找内向的人。在心理互补,社会背景相似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爱情美满、婚姻和谐的重要基 石。任何爱都是相互的,没有完全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到位:“我们都是单翅的天使,只有结合起来 才能飞翔。”
那么,有些结合却为什么不能飞翔?这恐怕还要归咎于婚姻中的某些心态,安徽爱之桥婚恋中心余帆老师归纳如下6点,供大家参考,也需要慎之戒之 ------
1,对婚姻的高期望心态:
从恋爱到结婚,我们一直都在用自己的幻想“欺骗”着自 己,这种“欺骗”更多的时候是不知不觉的、盲目的、超越时空的,是可以把炽热的恋情等同于“热烈”婚姻的一种幻想。因为有激情的冲击,甜言蜜语的包装,对婚后的生活就有了很高的期 望值,幻想中美好的婚姻便替代了现实的婚姻,白雪公主与王子 的故事演变成了婚姻生活中“高标准”、“严要求”的化身,这是我们自己给婚姻人为附加的一种外包装,也就是我们对婚姻的高期望心态。当这种美好的幻想和人为的外包装一旦被婚姻生活的琐碎所取代,随着婚后需求的无法满足,失望与绝望的情绪就 会像“黑云压城”一般伴随着一种受骗的感觉一同向我们袭来。其实,这并不是那个人欺骗了你,而是你对婚姻的高期望心态欺骗了你。
2,过于自尊和敏感的心态:
在婚姻生活中,适度的自尊和敏感是一种良好的心态,但过于自尊和敏感就会把自己的婚姻逼上绝路。婚前指示严格照办,婚后要求照单贪污,一个殷勤、一个拖拉,婚前婚后的反差,把我们的自尊逼入了羊肠小道。夫妻双方中就会有一方认为自己的配偶在轻视自己,不尊重自己。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而对对方的言行和举动过于“自尊”和敏感,尤其是对对方在不经意之间说的一句话或无心的举动,会“意思”上半天。这种心态说得好听 一点那叫爱过了头,说的不好听是神经过敏。如果不及时脱敏, 长此以往只能加速另一方的逆反心理和心理上的沉重感。
3,推卸责任的心态:
生活中难免有风雨,婚姻中少不了困难和挫折,当风雨袭来 的时候最需要的是双方的责任心与同舟共济,而不是相互的责怪、逃避和推诿。选择一个人,一个婚姻和一种生活都是自己的决定,既然是自己选择的,所有的一切都应该有勇气去面对,去承担,推卸和逃避责任只能让抱怨促使和加剧两人之间感情的分崩离析。
4,期望回报的心态:
有些夫妻的婚姻就像拉大锯,我为你付出了多少,你就得回报我多少;我对你好,你就得对我好,否则,这大锯是拉不成的。如果有一方做得不够好,爱得不够多,另一方的失望、烦 恼、不开心就会如期而至,以往所有的快乐便会很容易被忽略, 烦恼和不开心也就不会那么容易挥之即去。这种情绪一旦渗透到 婚姻生活中,就容易导致一方心态的失控和心理上的不平衡,情 绪上的偏差很有可能会带出婚姻上的偏差。
5,不尊重的心态:
结婚久了,便会认为对方早已是自己的人了,说什么、做什么都不居于内心,从说话的方式到家庭事务的处理随意性都会很大,很少再去顾及对方的感受和态度。其实,在一个家庭中,尊重是爱情和夫妻和谐相处的基础,夫妻相处时所发生的许多不愉 快都是因为在一些小事的处理上,由于有一方不尊重另一方而导致夫妻双方大动干戈。更有夫妻为了争口气,开始了心理上的持久较量,冷战便成了吞噬爱情的常客,而爱情一旦被这种恶劣的 气氛笼罩,夫妻之间的温情又怎么可能长久呢?
6,不宽容的心态:
在一个家庭中,能干不能干,做得好不好是相对的,但不是绝对的。很多事情都是由不会做到会做,也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会有不会到会的质变。因此,夫妻之间每做一件事尽可能不去强求和责备,更不可以吹毛求疵。但有不少夫妻就是不明白这个理,稍不合自己的心意,就会指责对方,时间长了被指责的一方不但不会觉得自己做的不好,反而会产生反击的心理。由于长期的压抑和不满使夫妻之间的感情有热到冷也就在所难免,而压抑的情绪如果不能及时释放,彼此之间的压抑和不满随时会一触即发。
是的,人们,我是爱你们的,但你们可要警惕啊!----- 伏契克
张铨
1.你们不存在离婚问题。我国只承认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你们只是办了结婚仪式,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严格说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的,这个不用担心)
2.你的婆婆虽然向你隐瞒了真实家庭情况,可是你自己说了不介意他家的经济情况,加上情节没有那么严重,所以,应该构不成诈骗。
3.奉劝你,为了孩子,你还是和老公在培养培养感情吧;
以你们现在的关系,你随时可以离开。你仍然是未婚的(法律上)。但是现在你除了自己的东西和孩子,什么都带不走---你们没有结婚,他的财产还是他的。
好好考虑下吧。。。。
你可是位准妈妈哦····希望你过得开心
刘长萍
孩子会给女方得,法律上规定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在女方,男方应给女方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岁,男方想要孩子抚养权得话得等孩子两岁以后,通过法院变更孩子得抚养权,女方也应每月付给男方抚养费,抚养费得标准为本人月收入得20%到30%支付,双胞胎要多付抚养费但是不会超过收入得一半
平安是福
离开一段时间,离开老公和孩子,旅游什么的。看你是否对他们牵挂。有时,自己不开心,是因为自己的心结没有结开。
李光伦
在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今天,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合得来就在一起,爱没了情没了也可以选择分开,就算是你们的婚姻真的走到了尽头,地球也不会毁灭,因此,别把离婚当成人生的毁灭,只是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有10个问题还是需要认真冷静和仔细考虑清楚的。
1、两人之间的爱真的是已经没有了还是在赌气。两人闹到离婚的地步就没必要再去追究导致婚姻破裂是谁的责任了,很多时候离婚夫妇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只是夫妻生活过得平淡了,或是审美有些疲劳了,甚至是感到夫妻之间不再有激情了,于是,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就懒惰了,夫妻之间开始拌嘴吵架,开始相互抱怨埋怨,在不理智的情况下把离婚当成吵架语言脱口而出。其实,这种冲动型的离婚占了绝大多数,离婚以后又后悔的也占绝大多数。因此,如果离婚之前不能冷静理智的,离婚后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到底是谁导致了离婚破裂的责任。要知道,任何问题都不可能由一个人形成的,离婚问题的出现是双方都有责任的。
2、协商调解婚姻矛盾仍难以消除或越来越糟吗?如果你打内心感到不想离婚,但碍于自己的面子不肯主动服软的,你可以采取冷战让双方冷静下来,然后再找机会去慢慢修复婚姻的裂痕。尤其是女士,当婚姻出现红灯的时候,千万别找你的闺蜜或是亲朋好友进行哭诉,要知道这原本是你们夫妻之间的隐私,或是夫妻之间一时气恼的怄气,如果你让闺蜜或亲朋好友知道了会让男人感到更加没有面子,会让男人对你的态度越发强硬。同时,你在哭诉的过程中肯定不会检讨自己的不足,让你对夫妻关系的成见更加偏激。问题是那个听你哭诉的人会真正帮得到你?问题的解决还得靠你们双方的智慧。
3、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如果婚姻真的无法挽回请互相多留一些尊严,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只是一时地冲动,而一旦婚姻真地走到了尽头又总是怪罪是对方埋葬了彼此的婚姻,或是试图寻找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把婚姻问题用是与非来定性。其实,婚姻中是不存在是与非的,家庭只是一个讲情的地方而决不会是讲理的场所,这种用是与非定性的做法对解决问题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时反而会让问题更加激化。因此,一旦婚姻真的已经走进了死胡同,离婚双方应该停止战争,停止谩骂和吵架,给双方都留一些应有的尊严,毕竟,婚姻夫妻并不是敌人,只是让共同生活回归到分开生活而已。
4、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有哪对夫妻不吵架的?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两个人都很强势的,总有一方应该学会谦让,因此,当离婚问题摆上桌面的时候,能不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有时候,夫妻闹离婚之前应该多想想自己的孩子,在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想想对父母吵架跟父母离婚的看法,吵架只是让孩子感到心烦,而父母离婚就会给孩子带来伤害。尤其是离婚又双双再婚的父母,让自己的孩子面对两个爸爸和两个妈妈,这种复杂的关系会让孩子感到自己没有归宿,是没人要的孩子。
5、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千万别效仿他人模式来解决自己的婚姻危机,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面对自己婚姻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危机来临之际,在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时,应该针对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每一个家庭危机产生的前因各有不同,情况也会各不相同,不可能会存在一模一样的夫妻矛盾,因此,千万不要去听信朋友们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在他们夫妻间或许有用,但对于解决你们夫妻之间的矛盾可能就不管用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有找到导致你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并且针对这些诱因再深思熟虑,是追寻两人恋爱过程中的温馨记忆,还是共同回忆爱情中的美好岁月,是考虑修复感情还是彻底废弃这段婚姻?
6、别以为婚外情可以有冲淡自己婚姻伤痛功效。许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第三者插足或是婚外情暴露,再追问红杏出墙的一方,大多以婚后没有了感觉为借口,觉得婚后丈夫越来越不懂得温柔体贴,越来越不懂得说甜言蜜语,越来越感到老公对自己已经是审美疲劳。同样,老公也会感到婚后老婆越来越没有女人味,在家越来越强势让自己有越来越多的压迫感,而婚外的女人是既漂亮又温柔。于是,这时都会从婚外情中寻求心理平衡,从婚外情中寻找慰藉,当然,也会人试图从婚外性行为中寻找刺激,企图借此来冲淡自己痛苦婚姻的痛苦,结果,往往会是适得其反,加速了婚姻破裂的进程。
7、有过错方是否真心悔过并在谦让无过错一方。如果是自己有错在先,在希望挽回婚姻的过程中,自然应该深挖思想根源,狠批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真道歉,争取能够得到宽大处理。千万别强词夺理自以为没错,这对解决问题绝对没有帮助。最有效的解决问题方法是认错态度一定要诚恳,表明态度一定要坚定,改正错误一定要有决心。特别是当对方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等到对方骂累了就马上递上一杯水,等对方骂累了的时候再进行解释或作无罪辩护。否则,只能是火上浇油。
8、合理分割家庭财产尽可能给孩子多留些资产。等到挽救婚姻无望的时候,或是一方坚决不再给自己机会的态度下,你们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如何合理地分割婚后财产。不一定要为对方考虑,但必须要为孩子多考虑。尤其是不再考虑父母离婚对年幼孩子心理上造成伤害的前提下,分割的财产一定要考虑孩子的成长需要。有案例把婚后财产全部划归孩子名下,夫妻俩双双从家庭中“净身出户”,毕竟,成年人通过自己的奋斗还可以再度拥有财产,而离开父母宠爱的孩子还能得到什么?
9、期望成功解决婚姻危机者别总认为自己委屈。许多离婚夫妻原本并不想离婚,就算是在吵架过程中脱口而出的“离婚”字眼大多属于吓唬对方而已,期望对方能被吓住。其实,吵架中用离婚来恐吓对方是最没有效果的事情,也无法排除自己委曲求全的郁闷心理。很多案例表明,婚姻磨合期最多的矛盾就是女人期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模式来改变男人,遭到男人的反弹或被男人数落一通以后,又会感到自己很委屈,不能善解人意。其实,面对婚姻期待的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够主动改变自己,要知道人不可能改变环境时就应该主动适应环境,适者生存法则同样适用于婚姻。
10、婚姻出现裂痕别忽视冷战是危机的最大杀手。夫妻吵架可以冷处理但绝对不能采取“冷暴力”。有的夫妻认为冷战或是分居可以让对方首先屈服,殊不知这样的方法被屡次证明是适得其反的,不但解决不了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反而会让问题或矛盾更加地突出。要知道吵架可以把自己内心的不满发泄出来,双方在争吵中可以进行沟通与交流,而冷暴力则是把对方当成空气,并在稀薄的空气中一再绝望,从而不会认真思考婚姻中问题出现的原因,不再施以援手挽救危机中的婚姻,因而只能让婚姻的裂痕越来越明显。因此,这是不足取的。
婚姻出现问题决非一日之寒,而婚姻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离婚也绝对不是最优秀的选择方法,因此,成功的婚姻都是双方苦心经营的结果,只有用心经营自己的婚姻,绝大多数夫妻都可以白头偕老。
当然,相信你如果能够耐心冷静和理智的看完以上十点,你想离婚的念头就会打消许多。
小琦
你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94年前事实上的夫妻,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也受法律保护。最好去法院询问一下,因为还有很多细节上的东西法院可以帮你!
磊的宝贝《寒》
的确,94年的这种同居关系可被看作是事实婚姻,但是这仅仅是指财产上形成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两人仍然不是夫妻,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是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杨朝霞
忠实,是每一对男女走入婚姻时相互而基本的誓约,它是否应该成为夫妻之间必须坚守的义务?
当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走私两性关系之时,法律,是否应该出面干预?当一个家庭因此而解体的时候,有不忠行为的一方是否应该付出代价?
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婚姻家庭法》对这些问题的最终答案,将影响到我们几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它们曾经并且继续引起激烈的论争。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1999年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婚姻法学专家提交讨论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以下通称专家建议稿),旗帜鲜 明地坚持了他们力求家庭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态度。专家们认为,让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一些相关条款在去年曾经引起部分传媒的激烈反应和大力抨击;虽然,他们被一些人指为保守。
至今,仍然面临着激烈反对意见、但依然保留在专家建议稿中的条款主要是:
“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双方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
面对着130位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专家建议稿的几位执笔人阐述了他们坚持立法应当规定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和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条款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年教授、颇有风度又用词严谨的龙翼飞,在解释关于夫妻负有互相忠实义务一条时说,这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两性关系专一的权利。由于夫妻间性爱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解体,法律应该明确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以使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他特别解释说,忠实和忠诚不同,忠实要求的是对夫妻行为的规范,而忠诚则包括心理活动。他还向与会的同行提出,此条是否还可表述为:夫妻有平等的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
对于与忠实一条密切相连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法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年轻干练的夏吟兰介绍说,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家庭将有良好的作用。它要求有过错的人,要承担自己侵害对方权利的责任。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但并不是有过错的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法律要求有婚外两性关系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旨在以立法的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使人们更加珍惜婚姻。法律如果明确强调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就是违法。违法的一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负民事责任,
因此,在离婚时要给无过错的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应不应该设立配偶权两种观点论争激烈大多数与会者对此表示支持。他们的理由是:l、目前,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不道德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2、有些道德问题是可以和应该用法律解决的。
3、婚外两性关系的问题,不仅关乎道德问题,还违反法律,损害家庭。
4、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
5、有侵权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会者中反对者虽然是少数,但他们的态度坚决,其反对的理由是:l、这种设立配偶权的做法是标新立异的表现,是一种落后的法律。
2、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管。
3、会导致捉奸成风。
4、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如给无过错方赔偿,未免有商品化之嫌。
5、难以认定夫妻间是否有过错。
在此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中,与此相关部分成为争论的主要焦点。在四个小组中,这个小组所在的最大的会议室里,一度座无虚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也选择了这个小组听取讨论。
反对者的言词十分激烈,他们说:“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但他们始终只占少数。
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难以接受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婚外两性关系无疑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这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情节严重者,已经影响和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这就不是个人私事了,社会和政府就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会议上有人半开玩笑地说,新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条款,将决定是“让合法配偶扬眉吐气,外遇垂头丧气”,还是“让第三者得意光采起来”。
复归家庭,既是现实需要,又是国际潮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此次在江西吉安召开的婚姻法学会年会,使一个学会的会议规格提升到几乎是绝无仅有的高度。她指出,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扶养、教育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女性犯罪的上升。她强调,修改婚姻法要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意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应该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使之保障和促进建立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
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经历了一段过分地提倡性解放、提倡离婚自由的弯路之后,开始意识到建立正当婚姻、稳定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家庭复归”、“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在国际上又逐渐占了上风。支持婚姻稳定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潮流。1998年5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举行的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在这次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看法认为:“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各国的家庭法改革一般都考虑到支持婚姻稳定的需要,这是一种积极现象”。从会上的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追究婚姻关系是否真的“不可挽回”或矛盾是否真的“不可调和”。
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今年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据《欧洲时报》1999年3月28日的报道,绝大部分夫妻赞同保留“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可作为判决离婚或赔偿的理由”的法律规定。
今年,中国法学会向中央政法委提交了一份题为《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法律不够完善,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丑恶现象在近几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呈现蔓延趋势。
据1990年至1991年,广东省妇联共接受妇女投诉重婚、姘居、婚外恋案件5823件,1992年至1996年达20246件。不仅有人包“二奶”,还有人包“三奶”、“四奶”,甚至更多。当事人涉及面广,除去在私营老板、外企经理、个体户等“大款”中较为普遍之外,国家干部也不乏其人。
中国法学会人员认为,这些现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是危害家庭,导致家庭破裂。据上海市调查,因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已占离婚案件的40%—50%。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要求严惩婚外恋的呼声很高。据介绍,婚姻法学会平均每日可收到来自各地的信件,其中近95%是要求严惩此类行为的;其
二,冲击现行法律,损害法律威严。婚外恋破坏“一夫一妻”法律制度,婚外生育子女冲击计划生育国策;其
三,引发干部队伍的腐败,导致社会上的不法经营和刑事犯罪。贪污受贿大案要案的案犯大都是有情妇或情夫的;其
四,导致家庭暴力和社会恶性案件发生。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呈上升趋势。
一对夫妻离异了,受伤害最重的常常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他们的孩子。法学会的报告还说,据广州有关部门统计,离异子女的学习情况是中、下生的占76.93%。由于离异时一般将孩子判给女方,而许多男方常常拖欠抚养费用,使大多数原本收入不高的离婚妇女和子女的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生活水平下降。许多离异家庭的子女由于缺乏健康的家庭教育和生活环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婚姻家庭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该特别关注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的说法,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认为,“关注和保障妇女儿童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要求,应当体现在我们每一部根据《宪法》订立的法律中,这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要求,是我国对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做出的承诺。关注这部法中关于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规定、真实地反映出广大妇女群众的声音,是作为代表女性群体的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争论涉及婚姻家庭生活各个方面有关忠与不忠的争论,虽然激烈,却只是此次研讨会的一个部分。有关如何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字斟句酌地讨论便也涉及到许多方面。比如,是否应该给离婚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补偿?针对现在人们经济收入差别巨大的现实,专家们起草了相应的条款———“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的,或因离婚致使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或者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龙翼飞教授解释说,这是社会应当建立的救济制度,现在对一些离异者保护不公,如夫妻一方放弃职业发展,全力支持对方的事业起飞,致使离婚时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他说,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配偶扶养费条例。
这种观点在讨论中得到了支持者的进一步阐述:夫妻共同生活,在本质上应该包括相互扶助的意思在内。在目前我国
社会保障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离婚也应顺应此理。否则虽然为家庭和对方奉献了一生,到老了以后却被扫地出门,生活没有保障。这显然有违公平的原则。
而反对者认为:婚姻不是保险箱,不该还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想法。况且设立此条没有法理基础。也很难把握“生活水平下降”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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