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楚玉
您好,一定程度而言是的。由于原《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家庭中存在家暴出轨,但又没有有效证据的夫妻不能及时的解除婚姻关系,让当事人深受诉累,严重影响了男女双方的正常生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新增了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规定将有效地解决以往离婚诉讼中多次起诉不判离的问题。但,仍需注意的是,此处指的分居依然是指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79 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 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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