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杨少川)
不可以。 婚姻登记 地并非 离婚诉讼 管辖 的法定连结因素。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户口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原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坚持
法律分析:不可以。婚姻登记地并非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定连结因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户口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原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