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athoth
拆迁期间可以选择离婚。但是离婚对拆迁房屋分配存在着影响。
1.拆迁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及双方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离婚后一方居住困难,要适当给予未分得房屋一方经济帮助。
居住权益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权益。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决定着当事人离婚后能否继续稳定生活。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直居住于一方婚前宅基地上房屋,或居住于一方婚前宅基地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中,而离婚后又未能分得房屋,则该方很可能面临居住困难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即使一方对房屋的取得没有贡献,也可以考虑其一定时间内对房屋的居住权利,以便其寻找新的居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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