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赏~
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已经约定清楚且双方同意,对此双方之间并不需要析产。办理离婚登记后,另一方协助办理交付或者过户登记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协议离婚需谨慎,如果双方争议较大,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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