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记忆
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该房屋有银行贷款,虽然说婚后是男方一个人在还房贷,但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男方实际上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偿还自己婚前的个人债务。
这样的话,女方也不是吃亏的。假定双方离婚,关于男方的这套婚前房屋,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婚姻法越来越保护个人财产,反对不劳而获。提升自己的经济实力才是王道。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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