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银枪
回答:离婚冷静期三十天。自民法典实施后开始施行离婚冷静期,创设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夫妻双方提供缓冲期。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想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未成为死亡婚姻的“冲动型”离婚案件提供全新解决方案的实践可行性。避免一部分人因为冲动而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不应因一时冲动就离婚,就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其实也会引发其他方面的问题,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只限于双方选择协议时需要经历冷静期后再共同到民政局办理,如果双方要选择诉讼离婚的话,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调解程序是必经程序,所以也无需设置离婚冷静期,调解不成的,法院审理过程需要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由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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