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 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 ,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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