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一、 离婚 女方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 抚养 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 有三条总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 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过去,对于实行 夫妻财产 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 共同财产 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 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 扶养 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 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二、女方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大概知道对于女方要求男方在离婚的时候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双方在这方面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法律方面不会做出干涉。但要是产生了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就要看实际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规定,而并不是一定要支付这个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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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判处,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进行分割。离婚分割财产不执行的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从对方不履行协议之日起三年。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则可以直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二)坚持照顾女方利益原则;(三)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四)公平原则;(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即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