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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大力力
看情况而定,好说好散,不一定给,或者,全给,人家都不愿意。这个是要讲理的,不然不能结婚就结仇了。
黄清协
双方协商着来吧,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Tenger
给一部分。
王英敏
不需要吧。
王
彩礼金要不要返还?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分以下几种情形:1.双方订婚,摆了喜酒,也入了洞房,但是没有领证,应当返还;2.双方订婚,喝了喜酒,入洞房,领了证,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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