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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 离婚 签订 财产分割 协议有效吗?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此协议如果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 共同财产 的,法院不予支持。若一旦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予以支持。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 离婚纠纷 ,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由于夫妻双方的“ 婚内财产协议 ”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 债权人 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 证据 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有哪些?
1、对子女的 抚养 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 债务 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综上所述,有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会签订财产协议,确定好婚内财产的归属。如果协议签订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不得无故违约。当然,协议里面写着免除 子女抚养 及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应该是无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