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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属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自然)事件和相对(社会)事件.绝对(自然)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人的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人的出生引起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产生等.相对(社会)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交通事故,也可能由于凶杀所致,但它都是人的生命的终止.就中止死者与其生前所在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言,都是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登记”不属于相对法律事件,是法律行为.因为是否选择登记可以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打比方你不愿意结婚,你就可以不做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确认说认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确认登记是对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实与关系在登记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采取登记之外的其他形式,如仪式等。只是这种未经登记确认的婚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或者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存在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结婚了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属于行政许可,并不是属于法律所强制禁止的一些事情,主要还是属于行政确认的行为,满足了法律的结婚标准,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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