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分割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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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分割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 婚内财产协议 ,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 婚前房产 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 离婚 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 净身出户 ”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 抚养 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 债务 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 证据 证明 债权人 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总之,民众个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收入当然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处理的这种绝对的权利。但也有可能不可避免的,有些条款上的约定是在实现自己和双方目的的同时都侵犯到了对方的某种合法权益,甚至于是侵犯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拟定婚内 财产分割 协议其实还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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