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燕双飛*
1.孩子现在一周岁 如果女方坚持要孩子的话 男方不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2.如果现在孩子要不过来,那抚养费是怎么给?多少的比例?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房子是婚前合资买的 婚后合资还贷 但是房产证上是女方的名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现在离婚 孩子判给了女方,那我还有没有权利要回抚养权?在孩子多大的时候,我可以要回其抚养权?
就这问题,可以要求法庭主张你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在孩子有辨别能力,我记得好像是10岁。你可以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乐乐~
一、离婚诉讼,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二、小孩抚养的判决主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考虑,一般是判给女方,男方出抚养费。
男方如提出如下证据也可判给男方:
1、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条件等较为悬殊,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2、女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需强调的是证据的采信将有质证过程,故一定要准确、充分。
另,在考虑小孩认识能力的前提下,可能会征求小孩本人意见。
不存在几岁就可以给男方的规定。
三、抚养费根据当地生活标准并参考双方经济条件确定确定,没有规定比例。
四、是共有财产。如能证明婚前合资买的 婚后合资还贷的话。
五、总的来说法院判决一般按有利于女方为原则,比如孩子归女方抚养的,一般房子判给女方,但还贷由女方负责什么的。如女方无重大过错孩子又女方抚养房子分配的可能性不大。
当抚养人对被抚养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时,你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人。也就是说你只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人有不利于被抚养人身心健康行为(得比较严重)、不当处置其财产、抚养人客观生活条件不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等等都可以申请法院重新确定抚养人。
重新申请没有关于被抚养人年龄限制,建议你一方面等孩子大一些再申请,另外申请时如主动提出给予女方一定经济补偿将更有利于获得孩子抚养权。
身不由已
1,孩子这么小,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
2,可以就抚养问题协商,如果是判决的话,在情事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3,抚养费一般按提供抚养费一般的工资的20%~30%,具体看法官怎么自由裁量.
4,您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共同财产.
5,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是两个问题.
您所说的情况并不具体.
陆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一方扶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你的问题很笼统,一般情况下对与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子女在哺乳期内由女方抚养,哺乳期满后,则又双方协商,如不行可由法院判决
财产平分,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归属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
1
7、18条。
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终止日是离婚判决生效日或者民政部门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上的日期。
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存款10万元。婚后,甲用该款购买了一辆车,这辆车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而上例中,甲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车虽然是婚后才得到所有权的,但是这车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变更,所以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一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从另一角度来理解,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他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款化为实物,如果法律规定,他一旦用存款化为实物,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
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甲在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