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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
董某(女)的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董某从小跟随母亲杜某生活,杜某为了保护董某不受欺负,也没有再婚,母女俩的关系非常好。董某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梁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建立了家庭。婚后,董某为了照顾杜某,还把杜某接来一起生活。谁知道,杜某始终觉得梁某配不上董某,怕董某受委屈,总是对梁某冷嘲热讽,弄得杜某和梁某的关系很僵。梁某几次向董某提出让杜某住回老家,董某不但不同意,还认为梁某不尊重老人,与梁某大吵大闹。甚至有几次在杜某的挑唆下,董某提出了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董某可以以梁某不尊重老人为由提出离婚吗?
律师解答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仅仅是没有敬老爱幼却不是离婚的理由,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另一方不敬老爱幼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这则案例中,梁某与杜某之间存在矛盾,董某应努力调和,而不是草率地提出离婚。如果董某仅仅以梁某不尊重杜某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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