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湾
国外大使馆办理的结婚证跟国内办的结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能查到没必要在回国领吧
首先要看在哪个国家办理的结婚手续,若国内承认在该国办理的相关结婚手续,那你无需再在国内办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不承认,则你需要重新办理,结婚日期以你在国内办理登记日期为准,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归夫妻双方所有。
例如美国的结婚证分两种,一种是短的,仪式的时候用的是短的。
但认证和公证需要那种是长的,需要你额外付费。
之后,拿这个长的结婚证,去NotaryPublic(地保官)那里公证,
再后,去找州务卿给你签字,即州务卿认证;
最后,去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以上材料。
一旦在大使馆认证了结婚证,就不能再在国内领小红本本了。
如果隐瞒国外婚姻,而在国内再领个结婚证(即使是和同一个人),那么将来办绿卡或者移民相关文件的时候,国内给你出示的结婚日期会和你在美国系统内的结婚日期矛盾,既出现了同一个人没有离过婚但结过两次婚的记录,一旦被美国发现,会被认为有移民婚姻欺诈行为,后果就严重了。
朋友
日本的结婚证公证认证后可以在国内使用,但是在国内查不到婚姻记录,只是认证好的文件能在平时要求出示结婚证的时候就用得上。
龙哥づ
可以的,我跟我老婆就在东京领的证。回国后准备再领中国的证。日本的结婚证应该是有效的,但也有人说无效。个人认为,有效...
oioio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罗争光)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近日民政部和外交部正式通过网络专线的形式实现了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信息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共享。
通过专线,外交部定期将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
今后,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可以直接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当事人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同样,驻外使领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也可以到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查询到当事人在国内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
据介绍,此次信息整合和共享工作,对于健全婚姻登记联网审查功能,增强婚姻登记核查的准确性,有效应对婚姻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等违法问题,切实增强婚姻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张宝
日本结婚证到国内来使用,需要将日本结婚证办理中驻日本使馆公证认证手续,国内就认可了。
张继
不可以再次在国内领证
日本经过经过中国驻日本使馆认证后,中国是承认的。
Azathoth
中国使馆签发的证照是国家政府部门受理的案件都有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回国后能查到,可以在国内实用无需再办理。
崇明
一、国外结婚证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两个国人既然能够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取得当地有权机关颁发的结婚证,那么按照当地法律来说他们已经成为了合法的夫妻。而按照我国法律,他们的婚姻则属于涉外民事关系。虽然该婚姻关系在国内的有效性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但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该结婚证已经成为了能够证明他们“已婚”这一法律事实的证据。(PS:国外的结婚证需要经过婚姻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我国法院。)
二、涉外婚姻的国内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国内法律主要从结婚条件和手续来评价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结婚手续只要满足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即可,既然已经取得国外的结婚证,说明结婚条件和手续在法律形式上都是满足的,那么唯一会出现差异的地方就集中在结婚条件上。由于国内外法律对结婚条件的不同规定,会出现一段婚姻在国外有效而在国内无效的情形。例如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均在国内就会出现以下情形:
1.双方在国内登记后又在国外结婚,如果国内婚姻是有效的,那么在国内,就无需考察国外结婚的效力问题且应当以国内的登记为准确认婚姻效力的开始时间;
2.双方在国外结婚后又在国内登记,如果在国外结婚时同时符合国内外法律规定,那么即使在国内,也应当以国外登记为准确认婚姻效力的开始时间;如果在国外结婚时仅符合当地法律规定但违反了国内婚姻法的情形(如同性结婚、一方或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近亲结婚、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原则上国外的婚姻在国内是无效的 ,应当以国内登记为准。例外的是结婚年龄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能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符合国内法律规定使国外的婚姻变为有效,此时需要对比符合国内结婚条件的时间和国内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
3.双方仅在国外结婚未在国内登记,此情形基本上与上述第2种情形类似,即结婚时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则为有效婚姻,反之则无效,但无效情形消失后属于有效。
4.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双方未在国内登记结婚,无论国外的婚姻是否有效,在国内都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法院处理。
小结:
国外的结婚证的效用毋庸置疑,特别在诉讼中将作为重要的证据呈现在公堂之上,法院以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同时,国外的结婚证在国内并未完全得到承认也是不争的事实,毕竟它不是由国内公权力机关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在使用上必然会受到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