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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三流产 离婚 有赔偿吗? 需要给付流产费用营养费等。小三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如果涉及 重婚罪 ,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保持 非法同居 的不正当关系,虽然“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属于 婚姻法 反对并且惩罚的过错行为,但是所谓“小三”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 离婚损害赔偿 的情形有哪些?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 精神损害 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3、在 家庭暴力 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 医疗费 ,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 扶养 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三、请求离婚损失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 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现在一些男人在外面出轨找小
三,有时候会导致小三怀孕流产。这种情况下,小三可以主张流产营养费及医疗费赔偿,不能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等。如果小三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罪的,除了被道德谴责外,还可能触犯 刑法 ,被公安机关 立案 后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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