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心想交无胡四海的朋友不管男女
一、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吗
1、服刑期间可以离婚。服刑人员离婚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这种情况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服刑期间如何申请假释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冷面布衣梅凌风:
法律分析:服刑人员是可以离婚的。服刑人员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监狱同意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或者民政局在监狱设立临时办公地点,否则服刑人员是无法协议离婚的。诉讼离婚,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张珍
有些人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而被判了无期徒刑或是好几十年,自己需要在监狱里面待上很长一段时间或是没有出去的希望,于是就打算跟配偶离婚,避免耽误配偶的下半辈子。但自己在服刑的状态,那么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吗?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
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吗
服刑期间是可以离婚的。
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去对方服刑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书签收后离婚就生效。另外,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
如果是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以上内容就是我对“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吗”问题进行的解答,服刑期间是可以离婚的,
东明
【法律分析】
如果是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专门规定,服刑人员的配偶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与服刑人员离婚时,应当向服刑人员的配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随遇而安
服刑期间可以离婚。服刑人员离婚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这种情况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吗
1、服刑期间可以离婚。服刑人员离婚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这种情况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服刑期间如何申请假释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沛沛妈
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只是因为服刑人员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除非监狱同意服刑人员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否则服刑人员无法协议离婚,但是可以诉讼离婚。如果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向其配偶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其配偶提起诉讼的,由于服刑人员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应向原告(服刑人员的配偶)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Sm i l e.
服刑期间可以离婚。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可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人员与监狱主管狱警充分协商,由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人员到服刑人员羁押地点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与服刑人员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到监狱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判决离婚。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男方在监狱,那就只能是进行起诉离婚了,协议离婚肯定是行不通了,但是无论是在监狱还是在外面,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还是会抱有一丝希望,希望双方只是因为一时情绪化,会想要离婚,所以一般会进行庭前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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