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妹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 婚姻登记机关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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