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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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对全民所有制下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与之分享所有权。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等则只能由国家专有。国家所有权内容与其他类型所有权一样,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国家通常并不直接占有国家财产而直接行使其所有权。而是将其绝大部分授权他人经营管理。国家所有权在取得方法上除一般民事主体具有的生产、收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国有化、赎买、征税、征用、罚款、收归无主财产等特殊方法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


二、民法典规定的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其中,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国家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国家专属所有权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1、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重要修订说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增了居海岛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一、民法典的按份责任有什么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按份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财产怎么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对实物造成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以下几种方式:(一)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二)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三)作价补偿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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