浊酒论清壶
一般情况下,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彩礼是要不回的;实务中,在领取结婚证以后一年以内离婚的,一般返还40%左右;一年至两年间离婚的,返还20%;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最多可以再增加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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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是否可以要回彩礼,应当分情况讨论,而分情况的基础是双方是否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一、如果双方只是举办了事实上的婚礼仅是举办了事实上的婚礼,但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双方其实并不是法定上的夫妻关系,而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件是双方成为合法的夫妻。如果双方仅是办理了事实婚礼,并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夫妻关系,那么此时等于给付彩礼这一赠与行为的条件并没有满足,因此作为彩礼给付方的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是可以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从而达到要回彩礼的目的。但此时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其实在本质上并不是离婚。
二、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双方已经在法律上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此时如果离婚,希望满足以下条件之中的一个,才可以将所给付的彩礼要回来。
第一,双方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在结婚之后没有共同生活,那么此时若给付彩礼一方提起离婚,该方式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因为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是让双方在法律上登记结婚,而是要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形成夫妻关系。如果一方因为个人原因而没有和另一即给付彩礼一方共同生活,那么此时给付彩条件并没有完全地达成,此时是可以要求撤销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而要求对方进行返还的。
第二,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彩礼一方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此时也是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将彩礼要回来的。这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有一脉相承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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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以下情形的,才能要回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男女平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给予补偿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1、男女平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4、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5、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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