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男方是否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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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怀孕期间 离婚 男方是否补尝? 不需要,如果离婚起诉是女方提出来的,并且男方不存在着重大的过错,那女方不能因为自己是孕妇就坚决的要求男方对自己赔偿,其次,离婚起诉如果是男方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法庭根本都不会受理。可是,男方是发现女方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不仅会准予离婚,男方还可以向女方索要赔偿。 根据《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 起诉离婚 的权利。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二、 离婚赔偿 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 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 民事责任 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我们可知,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请求对方给予赔偿。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下列几种侵害行为,如重婚、婚外 非法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另一方实施的 侵权行为 及其由此所产生的离婚,必须与一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一方同样无权请求另一方赔偿。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链锁的,即离婚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财产损失与侵害行为、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都必须在离婚时才有权提出。 (四)另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同时一方必须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 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根据法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的过错。即只要发生了法律列举的几种行为就认定行为者存在过错,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来的。如果双方都作出了法律列举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侵权行为发生的顺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导致后继侵权行为的过错减轻或消失。为了淳化社会道德风尚,只要双方都有依据本法推定的过错,双方就都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孕期要提出离婚的,要看提出离婚的主体到底是男方还是女方,孕妇自己要提出离婚的,出于对于婴儿的考虑也有可能法庭根本就不会判离,或者说是男方提出离婚的,不是情况特殊的,法庭根本都不会受理男方的 离婚诉讼 请求。但是赔偿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妻子只要是孕妇的,离婚时丈夫就必须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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