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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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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便不涉及到抚养权的问题。
1、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构成事实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即可;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可以补办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也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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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1994年2月之后“结婚”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不管是否有孩子都并不需要离婚,直接分居即可。
如果是1994年之前“结婚”的,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需要起诉到法院去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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