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想半年后再起诉,这半年期间双方可以见面吗?

夏&之星

夏&之星

根据提供的情况,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只有等到半年后才能再起诉,在这半年期间,双方是可以见面的,通过反思,可以和解,达到不离婚的目的。

的方向

的方向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短暂见面,但尽量不住在一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感情未破裂,或至少有和好可能性。

Thetimezipsby

Thetimezipsby

你好,只要双方愿意,当然可以见面了。

佩奇~乔治

佩奇~乔治

你好,法律没有禁止你们双方见面。这半年期间,如果你们双方感情有所好转,和好也是有可能的。感情的事旁人无法说道,只有你们双方自己的感受最深刻。当然,如果已经决意要离婚,那这半年期间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要让对方有机可乘,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离婚时间长短,根据个案而定。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应该在起诉3个月内判决,普通程序最迟6个月,如涉及二审,二审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另外,离婚案件如第一次法院不判离,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需要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所以,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案件,诉讼离婚可能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如果涉及审计、评估不计入审限则时间更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0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49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161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76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坏脾气菇凉

坏脾气菇凉

您好,这个期间夫妻是可以见面的。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起诉的,如果起诉法院是不受理诉讼。只是限制了您诉讼的权利,并没有禁止您和女方正常见面交流。而且,如果您有新情况、新理由,也是可以起诉的。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相较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更多的解决夫妻间有争议的问题,如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多少、子女抚养权归谁或债务该如何承担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男方,诉权是受到部分限制的。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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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婚期间前妻生了别人的孩子,现在复婚孩子要如何才能迁到我的名下,要哪些手续?

回答:您好,关于非婚生子及案户口的问题,如果您同意,那么是可以办理的。但部分地区对于子女迁户口有详细的规定。

以北京地区为例,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的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专业的婚姻律师提示,由于各地户口迁移规定不一致,户口迁移问题具体可以向您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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