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要离婚,但不知道财产如何分割?请朋友们帮帮我们----不胜感激----

天缘策划

天缘策划

关于房子:要有证据证明还贷的时侯是两人共同,且也要有后来男方失业的证明,否则说不清楚;且,婚后讲求共同财产,即使你妹妹一个人上班,那她的所得法律上也是有一半是属于男方的。8万8是婚前还是婚后?算清楚。双方婚后付费总额除以
2,即是你们可以平分的金额;

关于孩子:如果男方现在还是无业状态,而女方又有固定收入,除非有特殊原因,孩子归女方没啥问题。

丹尼尔

丹尼尔

最好是协商解决了

磊的宝贝《寒》

磊的宝贝《寒》

可以确定的是,你妹有和他一起还贷,并且是他出轨,他是过错方,房子是不可能全归男方的。至于孩子,他也有抚养的义务,但是这与房子是两个问题,事情没有对你们不利,你具体找法律支援询问,在这上面说不清楚。

小宝丁

小宝丁

找律师吧

问这个还是要专业人士!

想想

想想

建议首先要留意你姐夫的动向,防止他突然卖掉旅馆从而转移财产(以前多有此类案例),要不然赢了官司也没用。

其次,最好尽快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确认之前男方随时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议无效的(并不是说协议对双方无约束,而由于这种协议的特殊性,实践中不利方往往会以一些理由主张是被胁迫签的);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请尽快至法院诉讼,至于如何证明你姐夫有外遇的,这个要有证人证言,最好是能够拍到一些照片证明(可以请私家侦探)。

另外,由于你姐夫跟你家借了10几万办旅馆,你们可以在离婚后向你姐夫和追讨(当然是以你父母的名义,但我不知道你们借款时有没有借条,没有的话就没办法了)。还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不关你姐婆婆的事的,所以她的财产无需考虑。

最后,财产分割时可以约定旅馆交由谁经营,如果打官司的法院会根据某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而适当调整分配比例,占有旅馆的一方需支付相应的款项给另一方,他们所购买的房子也是相同道理的。

立夏

立夏

房子是属于按揭房,男方婚前付了首付那房产权属于男方,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女方是分不到任何房产的,但是男方必须支付女方婚后还贷的
8.5万元。另外你们房子如果升值了话,会按照女方还得
8.5万的比例计算升值给女方带来的收益。

女方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会给女方扶养,男方每月付给一部份扶养费(扶养费多少可协商)如果离婚一方有过失,法院会考虑给受害方多一些补偿的。

知足常乐

知足常乐

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很难有利,如果你妹妹觉得婚姻已经能够无法挽回,就去法院起诉吧,找一个好的律师。

恩 事实上房子和超市都是共同财产 无所谓有利不利 这不是简单几句话能说清楚的 而且现在这种情况 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只有起诉 协议离婚不能成立。

我真心想交无胡四海的朋友不管男女

我真心想交无胡四海的朋友不管男女

身为哥哥/姐姐,应该去劝他们,让他们和好,你却来这问这问题

孩子还小,不应该让他承受这不该有的问题,既然离婚又何必结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出轨就要慢慢调节,至少要让那女人清楚跟她交往的是有妇之夫,而且她不仅破坏了别人的感情,更加让他们的家庭四分五裂,假如真的爱他,应该自己主动走开,如果钱能解决问题,全当破财消灾了

婆媳关系都是这,但是身为男人不该这样,男子汉大丈夫,出轨说明他无信,打自己的爱人说明他不义

至于怎么分财产,房子,和其他是财产,孩子应该是分给能让他幸福的人

要么要房子,要么要流动产

李永良@中微信通

李永良@中微信通

你好,首先说房子吧!房子是属于按揭房,男方婚前付了首付,房产证是他个人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那房产权属于男方,离婚时女方是分不到任何房产的,但是男方必须支付女方婚后还贷的一半财产,也就是如果婚后共同还了17万,女方可分得
8.5万元。不管婚后男方或女方有无工作及没有挣钱还贷,还贷的17万女方也只能分得一半!因为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还的贷款里面有女方爸妈出的另算(有相关证明能说明爸妈出钱的)。

除去房产,婚后存款等有价物品都要进行平均分配。

再说孩子,孩子一岁多,女方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会给女方扶养。男方每月付给一部份扶养费(扶养费多少可协商),如果争取到了孩子的扶养权,在判决财产时候会对你有优势。

最后,离婚是基于另一方有一定过错情况,所以这方面如果有证据的话,法院在判决财产时也会相应的考虑进去!

九(tl)月

九(tl)月

太复杂了,估计在这儿得不到什么可行性建议。

安好*^_^*

安好*^_^*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由女方抚养的


一,夫妻双方结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产证,则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此时,双方离婚时房屋属于共同分割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则房屋权属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进行处分,无需得到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同意,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则房屋权属为婚前一方所有,而还贷的部分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双方离婚时,此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于另外一方共同清偿的债务要予以返还。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五,父母参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另有约定除外。

但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加以证实。对此,法院经常的做法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六,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例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证是不动产权属的证明,若是在房产证上还有第三人的名字,则从形式来说,第三人是对房屋有权利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第三人也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七,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很多,多数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名字没有写。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出资人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没有办法保护的。换句话说,即使一方真实出了钱,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出资行为,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


1、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2、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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