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内容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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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所以,离婚协议并不是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而是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才视为所附的条件已成就,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因此而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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