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怀成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 ,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 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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