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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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