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铨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ZHang SHAN
二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根据财产的归属而定。对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上一篇: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赔偿合理吗
下一篇:2019年事实婚姻如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