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这算共同财产么?

心雨

心雨

在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这不算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因为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某一个人的。

山李红

山李红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是属于的哦。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予行为,并且赠予已经完成。

结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是属于的哦。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予行为,并且赠予已经完成。

生死相依

生死相依

婚前的那一部分,不管怎么样?都不能算,就算加了名字,也没有用。所以我觉得很多女生,到时候离婚的时候,可能会有人财尽失。

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如果是婚前买的,而且购房时候的票据都显示是男方单方面承担的,就不算是共同财产

sGaQh

sGaQh

如果是婚后买的,那么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子,那么算是男方的。

玫瑰银

玫瑰银

应该不算,因为女方并没有出钱去买这套房子,所以财产方面还是男方的。

fen

fen

这算共同财产,毕竟两个人的名字都在房产证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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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买的,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这是不算共同财产的。

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婚后取得的财产。

加了名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玉洁冰清幽兰

玉洁冰清幽兰

我发现到现在还有人有一个错误的观点,认为只要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加了对方的名字也没有用。

在这里跟大家明确一下,加了名字就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是在恋爱期间加了名字,后来没有结婚,分手了,对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像这种大额财产的赠与,通常是以结婚作为目的,如果结婚不成是可以要求返还。

风如是

风如是


一、因我国目前执行的是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所以凡是依法进行登记的房产都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套房子已登记在册并取得权属证书,故证书登记人已事实取了该房子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这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保护的范围也仅限于所登记的内容。本提问只讲了登记,没提及登记内容,没有明确提及小夫妻二人的权重比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有份额比例,忘了讲。
二是没有明确各自份额比例。由此也导致两种后果,
一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是没约定依法定共有。本提问的结论也自然有了,但这并不见得是最终结论,它的前提条件是在没有争议纠纷的基础上。《物权法》第19条 对于有争议的物权登记作了如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本问的重点是登记后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又涉及了《婚姻法》中的一个概念,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泛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财产的取得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存在婚姻关系;
二是财产取得仅限于婚后合法取得;
三是平等共有,不分份额;
四是不包括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五是尊重双方约定,有约从约。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这在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应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或妻 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某些法定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制度,从而有效避免了因权属不明确而导致个人权利的被侵害的情况。其具体内容在《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综上,我们不难对本提问作出如下相应认知。(一)从物权登记角度讲,小夫妻确已取得该项房产的法律认可,但《物权法》在物权保护的同时还有针对争议的救济条款,同时更强调‘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若男方及其父母认可房产证登记事项,则此问结果是肯定的,否则存在变数。(二)从婚姻法角度比对,此项房产取得在婚姻之后,故存在男方婚前财产及未定性的父母出资,这些都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要件,而更接近男方个人财产的相关特征,更准确讲应该是男方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性质若完全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些迁强。如果男方及其父母对此不提异议,认可房产证登记事项及产权归属,那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也顺理成章。如果有争议,要视各自手中的证据而定,对此类纠纷,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三中有明确阐释,因提问未涉及纠纷处理,我就省略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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