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的问题

水晶

水晶

“确未共同生活”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国家的民间传统,两个人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还“不算”结婚,一般还要举行结婚仪式后两个人才开始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可以被看成一种“附成就条件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成就的条件就是两个人结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否则干嘛给对方彩礼啊?

我个人认为,“确未共同生活”应当指“两个人还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还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仅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已经被承认是夫妻了”这样一种状态。因为未能成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这一条件,所以应当退还彩礼。

另外,我对《婚姻法》解释(二)这条规定相当反感,觉得最高院在做出这一司法解释的时候没有考虑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因为给付彩礼一方往往是男方,农村家庭为儿子盖房娶媳妇得花多少心血啊!现在只要把媳妇娶进门,只要离婚,彩礼一概不退!还不如原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里面规定的“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更人性化些。

许云舒

许云舒

彩礼返还只有三种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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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是没有,但它的意思很明确,就是住一起,生活在一起,成为夫妻等意思。象你朋友那样的叫闹矛盾,,,哪有的赔哦。。。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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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不回来了吧,你可以直接给免费的律师热线打电话问一下,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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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 2个人 上过床了 就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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