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回忆
孙文军与邻村女青年小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1978年两人喜结良缘,婚后双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孙文军到外地做生意发了财。孙文军谎称自已未婚,并与小红谈起了恋爱。1990年,当小梅发现丈夫另有新欢时,多次劝告无效。此时,孙文军为达到与新欢结合的目的,欺骗小梅说:“我与小红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红现在已经怀孕了,她说我如果不与她结婚,她就告我强奸罪。看在我们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们先协议离婚,等以后我再想办法与你复婚。”小梅信以为真,为了丈夫的未来,答应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时丈夫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小梅与孙文军到市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着丈夫复婚,一年过去了,孙文军再也未回到这个家庭。急于复婚的小梅找到了孙文军,孙文军一反常态,否认与小梅的离婚是假离婚,并告之与小红已结婚并且生有一个男孩。此时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骗,于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宣告其离婚无效。
问题: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假离婚的问题。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双方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
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离婚登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弄虚作假、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根据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宣告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后可宣布其离婚无效和收回离婚证;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复婚后,应驳回其复婚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另行结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梅与孙文军合谋搞假离婚,视法律为儿戏,弄假成真,现孙文军又与他人结婚,离婚与结婚都已办理了法律手续,小梅应承担后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文军用欺骗手段,使小梅与其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宣告离婚协议无效,恢复与孙文军的婚姻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孙文军欺骗小梅而离婚,但他与小红的结婚是双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简单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对孙文军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小红揭开事实真相后,孙文军和小红都同意离婚,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依法解除现在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不同意离婚,则应承认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应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调解协议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记机关最后采取了第三种意见。经查明小红并不知道孙文军通过欺骗的手段与小梅假离婚,现有一个两个月的孩子,不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孙文军批评教育的同时,说服小梅正视现实,放弃了复婚的要求。对原调解协议作了更改,按法律规定孙文军承担了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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