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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尚 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置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相关事宜,原则上由双方协议约定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情况下,属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无法协商一致处理时,法院一般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查明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也按对半原则进行处理。
但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确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债务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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