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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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与夫妻的配偶身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总称为夫妻人身关系;婚姻的财产效力,是随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所有、扶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经济上的供养关系和夫妻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民法典》,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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