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子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您父亲与您后妈是1994之后(具体时间起码在2007年以后)在一起实际生活的,在此时间之后中国目前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如果您夫父亲与您后妈未领取结婚证的话,您后妈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领取了结婚证在排除您父亲有具体财产分配医嘱的情况下则您和您后妈对于您父亲的房产均有继承权。您后妈的儿子因为判给他的生父,因此和你父亲并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是没有继承权的。建议您可以和您父亲对财产分割事宜提前做好协商,如果对这方面有疑问,可以私信咨询我。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