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盐的咖啡】
法律主观:
一、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归谁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彩礼的分割问题,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种,(一)未办理结婚证的;(二)已经办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都是说的结婚前的彩礼,对于婚礼上和婚后的赠予彩礼怎么分割并没有规定。
大家都知道,婚礼上的彩礼也是非常普遍的,双方父母的大红包、金银饰物或者亲友的礼金这些的赠予,都是归类于彩礼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况,(一)陪嫁的财物是属于女方的;(二)婚礼上的彩礼或者礼金,如果婚礼是在结婚证领取之后办理的,那么婚礼上的礼金就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平均分配,彩礼的话,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话,那就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礼是在结婚证领取之前举办的,这些彩礼或者礼金就是女方收取的归女方,男方收取的归男方。
根据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后的赠予,没有明确归个人的就是共同的,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个人自己出资购置、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是可以有所差别的,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妆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这些虽然有些也是价值不菲,但是属于个人物品的还是不参与分配的。
二、结婚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钱就一定是彩礼吗
结婚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钱不一定是彩礼,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需要视情况确定是否是彩礼。
三、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彩礼,这个传统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在西周的六礼中就有纳彩这样的说法。但是,彩礼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传统。许多钟情的男女因为男方的父母凑不齐女方的家长要求的彩礼,被迫的分手。也有勉强凑够了彩礼,家里已经是欠债累累,夫妻结婚后为此而争吵,最终导致离婚。当然,也有不少的家庭认为结婚时给彩礼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从法律理念上来讲,本文不支持给付彩礼。彩礼主要是男方的家长给付女方。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于一个已经成年的人,家长的义务已经尽到了,没有义务再为儿女负担彩礼的费用。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给付彩礼时男方家长是自愿的。或许,在彩礼只是存在于一部分人中间时还可以这么说,因为如果即使因为不给付彩礼致使这个女孩子不嫁给男方,男方仍然有选择的可能。但是,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都这么要求时,如果男方不打算付出彩礼就不能找到自己的配偶的情况下,这种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变相的强迫。所以,彩礼违背现在的法律精神。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和女方结婚,女方收了彩礼就负担了和男方结婚的义务。按照有些地方的风俗,男方如果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女方如果悔婚,需要返还彩礼。所以,一般我们认为给付彩礼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如果女方悔婚需要双倍赔偿,就是一种类似订金的法律关系了,或许这样更加公平)这个条件就是女方应该和男方结婚,否则,男方有权利撤销赠予。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礼上或者婚后的彩礼,在离婚时的处置都是由结婚证的办理时间决定的,办理之前和办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婚礼的举办时间前后顺序很重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