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仙子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小红
经济适用房 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分配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 一方个人财产 ,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 。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 离婚怎么分配 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 离婚房产分割 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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