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结婚的双方有义务抚养对方,你不能因他没收入就不履行。对于流产,你们是婚内,不涉及相关精神上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根据侵权责任法严格界定。不是所有侵害都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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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一般比较严格,只有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所以还是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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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是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主张部分赔偿或多分共同财产。
李伟东
离婚中 没有精神赔偿! 法定离婚的那叫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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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许云舒
不存在赔偿为题,婚姻自由,工作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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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你的陈述来看,你和你的丈夫在法律上双方都是无过错的。(请注意不是你主观上认为你丈夫的这些作为存在过错,法律就一定会认同。)
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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