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
男方跑了女方 起诉离婚 法院是否会判决 法院已经 立案 ,只是在审判时一方缺席未到。缺席裁判的情况下,如果有 证据 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是有可能判决 离婚 的,但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判决离婚的。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 诉讼 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 婚姻法 》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 离婚协议 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 抚养权 归属、 抚养费 给付、 财产分割 等。 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 法院起诉离婚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 债权债务 归属等问题。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 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结婚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 时弄虚作假,骗取《 结婚证 》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 同居 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 分居 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起诉离婚再法律的规定中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到场,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 委托律师 进行有效的处置,所以自己要注意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缺乏一定的保障,如果其中一方故意不来,有关的案件就不能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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