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veIer
大清黄了,离婚还是个新事物,大清及以前的旧时代只能是丈夫休妻,民国时离婚如果不登报寻求舆论和政府的支持,会被乡亲们和邻居们赶走的。
肖兰
中华民国婚姻法——《结婚服务法》中华民国九年三月十六日总统令制订布。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习惯性规定为“七出”“三不去”。从唐代开始,正式归入律法。自清末以降的中国法律近代化,但晚清以来的历次婚姻法草案皆偏于维护传统,民国时期婚姻立法所表现出的“先进性”、 “折衷性”和“保守性”的复杂心态与虚与委蛇的司法实践,印证了该时期的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只能是一种表象而非实质上的演进。这种表象上的演进,又是以妇女运动作为催化剂而生成的。参考《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作者: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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