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取向离婚有赔偿吗

陈雪娟

陈雪娟

性取向离婚有赔偿。

发现怀孕时丈夫与男友同居

2008年,29岁的林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与同龄的张某一见钟情。不久后,两人在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林某在丈夫劝说下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然而,丈夫婚后的一系列反常行为也引起了林某的怀疑,张某经常以工作为借口时常不在家住,即便他在家,夫妻两人也没有亲密行为。为此,林某决定从丈夫的聊天记录着手查起。一次,乘丈夫外出,林某偷偷打开了张某的QQ聊天记录,她万万没有想到丈夫竟然是同性恋,一直和一名同姓男子在网上亲密交谈,她还发现在自己怀孕仅两个月时,丈夫还和这名男子生活在一起。

她想为女儿保持“完整的家”

据林某回忆,她与丈夫摊牌,丈夫当即要求离婚,但林某想到两个年幼女儿,希望张某能保全一个完整的家庭,可张某却以杀死两个亲生女儿再自杀为要挟,坚决要求离婚。林某为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同意离婚,并签订了极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书》。2012年7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林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认为张某严重侵犯了其配偶权,属于过错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不公平条款,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面对控诉,张某只承认自己有“一点点同性恋倾向”,自己不存在过激的行为,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离婚协议,张某称并无欺诈胁迫的行为,同意撤销抚养费以及女方不得再婚等约定,但不同意撤销涉案房产及汽车的归属约定。

法院

撤销孩子部分的约定

丈夫支付补偿款15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确实存有受到胁迫的情形,因为张某曾说过要“杀死两个女儿再自杀”以及承认有“一点点同性恋的倾向”,虽然他实际上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林某作为女性以及两女儿的母亲,出于对自身婚姻幸福的追求以及对子女的保护,在精神上确实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胁迫,且《离婚协议书》中的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为此,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方不必承担抚养费,女方保证不再婚,全职抚养双方的女儿长大成人”的约定,撤销男方不用归还所借女方欠款的约定。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和汽车判决归张某所有,但张某须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共计151万余元等,此外,驳回林某有关精神赔偿请求。

法官

以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经办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认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获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陈雁落鱼

陈雁落鱼

因性取向导致离婚一般是没有赔偿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认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获支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1、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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