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女方50万到最后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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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女方50万到最后不给

离婚赔偿女方50万到最后不给,法律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们遇到的很多难以解决的事情其实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的,以下了解离婚赔偿女方50万到最后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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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签下补偿对方50万元的协议,可在离婚后,却又无力支付。原告李某因被告胡某未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5万元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3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500000元,支付方法为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9年6月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等条款。

双方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第一笔补偿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补偿款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的补偿款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被告并无异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离婚时约定给女方50万补偿,离婚后男方反悔怎么办?

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表明,王先生因为有外遇,所以要与李女士离婚,答应李女士一次性给50万元的安家补偿。

离婚后,王先生很快跟第三者结婚了,但并没有按约定给李女士50万安家费,于是李女士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属于违约;而王先生辩解说,当时李女士天天威胁他,如果不给50万就要闹到单位去,签订协议的时候,脑子一片混乱,是不得已才签字的。

法院审理表示,虽然王先生说自己是被迫签的离婚协议,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反倒是李女士说的王先生为了尽快与别人结婚,所以答应了50万的安家费的可信性更高,因为王先生确实是在和李女士离婚之后立即就和他人结婚了。所以法院判决王先生依法履行协议书的内容,给李女士50元的安家费。

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可变更、可撤销和无效的理由及其他违法事实,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予以采信的。如果真的走到无法挽回要离婚的地步,一定要记得用离婚协议书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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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可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
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
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
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


二、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实施与他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

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所以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离婚,但在离婚时还需要对是否存在一方过错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存在过错方那么必须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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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上赔偿款不给怎么办


1、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
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
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
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离婚时离婚赔偿金在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就已经是生效的,执行人需要进行执行,不进行执行,另一方可以进行起诉,如果执行人一直不进行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会进行强行执行。所以法院对每个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有事就需要找法院帮助。

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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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出现了上述情况,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赔偿,人民法院会支持,但具体金额是多少,由法官进行衡量,一般会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严重性来综合判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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