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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一个月左右,给了女方4万元彩礼钱,如果离婚彩礼不退还。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大虎
彩礼必须是男方在登记结婚之前,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的视为“彩礼”。如果男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向女方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婚后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全 mosse
哇,4万块就可以结婚好便宜呀。我们这边起码要40万。你那个当然可以退还啦,他那个你可以告她骗婚。哪有人刚结婚就回娘家,再也不过来了。天大的事也不可能一个月就回来啦,哪有这么矫情的。你看你警告他赶紧给我回来,不然的话就告她骗婚。
菲菲的老豆
如果发生了关系,好像就不能退了。我同事她弟弟花了20多万娶了一个二婚的媳妇,大概过了半年,女的就要离婚。两年过去了,一分钱也没要回来。而且也打官司了,不管用的。20万就是白扔了,在娶媳妇,家里也拿不出这20万了,你这才四万块钱,挣一年就挣回来了如果发生了关系,好像就不能退了。我同事她弟弟花了20多万娶了一个二婚的媳妇,大概过了半年,女的就要离婚。两年过去了,一分钱也没要回来。而且也打官司了,不管用的。20万就是白扔了,在娶媳妇,家里也拿不出这20万了,你这才四万块钱,挣一年就挣回来了
随遇而安
天哪,你都没想着怎么去把老婆追回来?现在怎么是想要把彩礼要回来?女人一般都是刀子嘴,豆腐心,下次你再找一个,然后人家又说因为一点事情要跟你离婚,你还是想要追彩礼嘛,女人要哄的老婆更要哄,说离婚其实是假的,是希望你的态度,婚姻中没有谁对谁错,只有谁先低头认错,那肯定是男人,是好男人
格式化、回忆
区分情形处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彩礼可以请求返还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存在如上情形,一般彩礼不能请求返还。彩礼返还的限制性原则为;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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