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瑞雅
一般孩子三周岁前除非女方无抚养能力(无收入、恶疾等),或女方拒绝抚养孩子,否则出于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都会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IRVING
当然是男子 一般女方得到抚养权比男子难多了
天使的梦
很荣幸 能收到你的求助 !
在抚养权这方面 法律还是照顾女性的 ! 在你们孩子未满2周岁之前!
只要女方有能力并且愿意抚养孩子的话 !就是通过法律也不能得到抚养权的 ! 唯一的办法只有通过跟女方协商!取得抚养权!
希望你早日成功!早日父子团圆! 希望对你有帮助!
寒谭秋月心如洗
两岁以前的孩子一般由女方做监护人。也可以协商解决。
赠花留香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规定,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采用下列几种原则来予以确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至二周岁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离婚,应首先考虑子女与其母共同生活。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被判处较长徒刑等,人民法院也可调解或判决子女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方生活,母亲不得推卸责任;同样,母亲不宜或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时,父亲也不得推卸责任。如果父母双方协议抚养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1.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子女感情联系等方面的因素。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的权利不仅限于父母对其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行使,(注:参见夏藏《离婚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民主与法制》1997年第4期)而且笔者同其他人的观点一样,应在修改的婚姻立法上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应征求和考虑子女的意见。如果出现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形时,一般应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随其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无子女的一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这样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养老育幼,减轻社会负担。
2.对于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父或母均要求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予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是笔者建议应在婚姻立法上具体规定协议轮流抚养的条件,协议轮流抚养的期限,协议轮流抚养的方式等,以便使父母双方遵照法律,履行义务。参考资料:摘自:中顾法律网法律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