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奋力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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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

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


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

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玫瑰银

玫瑰银

结婚之后的还款很难被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在结婚之后双方或者是一方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能证明,你弟弟的还款是用的他的个人财产的,如是结婚之前的财产的,因为法院在这还款的问题上基本上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另外一点就是该套住房在结婚之后的增值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该套住房的分配基本是爱护能够可以认定为这样的,房子归你弟弟所有,你弟弟需要拿出一部分的现金补偿给你的弟媳妇的.

独特零距离

独特零距离

那要看婚前是谁买的,房产证是是谁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属于共有产权,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如果婚前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按照新婚姻法属于个人房产,离婚不分割;如果另一个人也一起还了贷款,只会将你付的贷款额判给你。

丹尼尔

丹尼尔

不算共同财产,根据结婚前购房和还贷的证明可以认证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不用分配;

但是如果结婚后房子升值了,那么增值的部分要算共同财产,需要分。

梦雪初星

梦雪初星

此房属于婚前财产.产权归你弟弟一人所有.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该房产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至于是否在婚前已付清房款、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

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是指房屋管理部门的填发时间,按照上述你的说法,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属于婚前,因此属于你弟弟的个人财产。

太极八卦

太极八卦

婚前财产的认定,大家没有异议。关键争论焦点在房产的赠值部份。其实,这件事也是没有任何疑问的,房产的增值,在它还没有出售之前,是一个概念,法律不会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约定。但是它一旦出售,成为夫妻名下的存款,性质就变了。因此,本案无悬念!

我心飞翔

我心飞翔

婚前财产公证~

王念

王念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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