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气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面看,你丈夫的债务时属于他个人,因为他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你丈夫所欠的债应该是用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至于什么什么是个人财产呢,比如你们的房子,你可以参考下我上面给你的法条去排除,把东西卖掉之后就按一半分了,如果他的个人财产偿还之后还有剩余的话就要按照法定的继承程序去进行了,如果你还有什么什么问题的话可以补充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清儿
1、如你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应属于个人债务,不应由你承担。
2、房子尾款是你个人的,前面是共有的,有一半是你的,另一半是遗产,应先还所欠债务,
艳妹
一般法律来说 从缔结夫妻关系开始,那时以后的所得财产归入夫妻共有财产,那时以后结下的债务也是一同承担的,属于共同债务;无论是丈夫借的债还是妻子借的债,债务也需一同承担。
章鱼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对外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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