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平
因为现有规则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一)新规未能提及最高法院民一庭近年确认的规则,势必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提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明确提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两份复函的内容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夫妻债务推定的除外情形,有利于对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保护,但在《补充规定》中均未被提及。这势必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实体法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因为债务本身不存在,无所谓清偿问题,更毋庸说配偶的责任。可以说,遍查所有的案例,也不会查到哪份文书在确认债务系虚构的基础上,仍然让配偶承担的。所以,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自实体法而言是地地道道的伪命题。那么,民间又为何把它作为焦点问题呢?
症结在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但另一方无法证明债务是虚构的。因为串通者往往只有两方,是个非常封闭的“小圈子”,不要说另一方无法举出有力证据,就是法院出面调查多半也无济于事。在普遍缺乏敬畏的当下,说谎本来就不是个了不得的事,人家既然做得出来,怎么那么容易让你拿到证据?所以,《通知》中虽然强调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职责和制裁造假者,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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