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忠
丧偶后,配偶的婚前财产应当这样分配:
1、配偶生前立有遗嘱的,婚前财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配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2、配偶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配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配偶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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